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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27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在第一条就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而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在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和相关活动,符合目前整体信息保护中的“属地管辖”模式。

 

重点在于第三条对“征信”概念中的“信”进行解释,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要知道,在《管理办法》草案发之前,市场上对于“征信业务”的理解停留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述“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管理办法》是将征信客体扩大为企业与个人,并且对于“信用信息”进行定义,从而相对弱化行为模式固定形态以防止企业逃脱于“征信”属性的可能。

 

《管理办法》明确开展征信业务要持牌经营,不论是个人征信业务还是企业征信业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差别在于个人征信业务采取的是行政许可方式,而企业征信以及信用评级则采取备案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机构的商业合作的征信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但对于本条中的“金融机构”,其定义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此种宽泛的定义方式将外延扩大,恰恰体现了在数据领域内,拥有信息的主体种类之多、属性之广泛,也从侧面反映出信息信用的泛滥。

 

另外,《管理办法》的实施晚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不仅与作为上位法的效力相衔接,同时也在于《管理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高度衔接。例如在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背后的深层原因仍然在于数据保护的意义,正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被侵害,义务不被扩大。

我国关于征信行业的监管框架自2013年起便已经确立。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对个人及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并对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规定。《条例》也成为了很长一段时间征信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主要规范文件,不可否认的是,在《条例》的适用过程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也自然而然产生了关于监管边界的疑惑。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中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划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重点领域。目前央行监管的金融信用信息领域,属于商务诚信的一部分。

 

2016年,央行曾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2021年征求意见稿下发(董规|征信“洗牌”大局开启,科技巨头或将共享消费者信息)。从草稿到出台,也花去了五年多的时间,而在这五年时间中,不仅市场在变化,监管也正在布局。

 

“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所谓的多层次征信供给其中之一就是服务区域多层次,既有全国性的征信服务,如央行征信中心、朴道征信、百行征信等,也有区域性的征信服务,如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苏州征信、杭州征信等,不同层级间进行互补、错位发展。

 

媒体数据显示,目前,央行已批设2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2家个人征信机构的发放时间正是从2018年跨度到了2020年,其中朴道征信更受关注。

 

在2020年12月25日,央行对外宣布称,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

 

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持股情况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在《管理办法》新规之下,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垄断、持有信息形成数据孤岛的时代将逐渐被淘汰。与此同时,以股东形式存在于征信公司,这也意味着作为替代数据拥有者——互联网巨头来说,也已经被纳入了监管领域。

 

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先后联合约谈蚂蚁集团以及腾讯等13家互联网平台,并提出整改要求,包括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个人征信业务持牌经营等。

 

数据显示,2019年,87%的中国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2020年末全球前20大平台公司中,中资企业已占据五席。也因此,借贷数据外的替代数据形成指数型增长,而接踵而来的就是替代数据是否应当被纳入监管?

 

在2020年12月15日,央行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上,对“替代数据”是否应当被纳入征信作出答复。会议指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

 

此前,央行征信管理局等在2018年达成共识,应积极探索借贷信息以外的替代数据在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增加小微企业、“长尾”客户的贷款可获得性,促进其融资发展。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底,在征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已对违法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作出处罚——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被央行罚没近2000万元。这次处罚,被业内认为发出了个人征信领域严监管的信号。

 

2016年G20出台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和2018年世界银行国际征信委员会与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共同出台的《使用替代数据促进征信对非正规经济中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引》,均鼓励在保护消费者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在征信领域运用替代数据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2019年12月,美联储、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5家金融监管部门发布联合声明《在信贷审批中使用替代数据》,鼓励机构在符合消费者保护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负责任地使用替代数据。目前,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均已推出基于替代数据的信用评分产品。艾克飞与费埃哲、律商联讯集团合作,共同开发了FICOXD信用评分,利用有线电视、移动电话、公共事业缴费信息和财产信息等替代数据,以改善其金融服务获取状况。

 

英国是一个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在英国,个人信用等级非常重要,征信机构广泛采集银行账户及收支信息,电信、零售、保险、租房等领域的履约信息,收入信息,上网行为信息、欺诈预警信息等行为信息,法律判决、破产、债务重组、减免债务命令等司法行政信息用于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这些数据每月都更新,最终形成每个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而且,英国征信机构获取个人的信用信息也是多途径的。这也意味着,一旦未能如约缴纳水电费用,将产生个人信用积分。

 

德国在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目前对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保护严格,除了政府的特别调查部门,一般人和机构只能实现自我查询,而无法查询别人的信息。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每位公民每年都有一次获取自己相关信用报告的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更正数据中的不实之处,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格后会得到该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网络注册成为会员,并一次性缴纳18.5欧元,自己就可随时在网上查询。一般情况下,失信者还清债务或履行相关义务后,不良信息会在3年后从数据库中自动删除。如果是未成年人,其还清债务后不良信息会被立即删除。

 

日本征信行业也被称为亚洲最为发达的征信行业,其形成了以行业协会主导与市场化运作并存的混合业态。日本的个人征信行业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例如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而企业征信则采取市场模式,私营征信机构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例如东京商工所(Tokyo Shoko Reaserch Ltd)。

 

韩国征信机构经历了从政府征信部门主导到民间征信机构的转变过程,目前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三家个人征信机构——NICE、KCB和SCI来组成,其监管机构是金融监督院。主要采集了欠税信息、工资社保费拖欠信息、零售及租赁等领域交易违约信息、法律判决、破产信息等替代数据。

《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大量的“数据孤岛”不再被孤立,监管模式也进行了创新,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状态之一的数据垄断情况也将逐步得以缓解,总体来说,数据安全问题在短期内正在高速优化,与此同时还有助于优化整个商业社会的经济架构体系,有效防止某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产生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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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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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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