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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博新闻社

 

今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热搜,引起关注。

 

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伙同他人,通过以"假存单换真存单"的方式窃取了28人存单款2.53亿元,最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引发热烈讨论,为什么银行中层员工把储户存款挪走不是职务侵占行为?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为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3年起,梁某以融资进行资金拆借过桥业务为由开始向他人高息借款。

 

2016年,梁某实际控制的中厚汽车公司,以中厚汽车公司与工行广西分行、工行南宁分行合作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虚构中厚汽车公司需要大量资金经营,资金在中厚公司运作无风险,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虚构工行与广西大联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吉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事实;虚构中厚企业公司新增创新经营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工行做汽车分期担保业务模式等融资业务模式,以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在微信群组发送融资信息等方式宣传上述业务项目。

 

梁某向集资参与人许诺给予2.5%-6%不等的高月息,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骗取集资参与人赵某、潘某等人资金,梁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少部分用于中厚公司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购买房产等。

 

拥有不属于自己财富的结果,是梁某多次投资失败,造成的窟窿越来越大。

 

梁某自述称,其小叔子控制的公司种植铁皮石斛投入1500万元全部亏损,其他的铜纤维功能棉花研发生产和销售、糖尿病细胞移植项目投入1500万元左右,没有任何收益。在中国A股市场,梁某也不过是"韭菜"中的一颗,她炒股亏损1200万元左右。

 

经鉴定,梁某共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35.55亿元,转回集资参与人本息34.88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9亿元。

 

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

 

2018年初,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梁某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某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汽车公司)财务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为顺利以真实存贷代取款项,梁某另外向被害人提出四点不正常要求:

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某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梁某清楚认识到,如果委托代办取款,除了掉包的真实存单与密码之外,必须要客户的身份证原件,而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其无法直接获得且不引起怀疑,因此梁某只能引入同伙时某。与此同时,三方见证下的"信封封存"极具仪式感,不仅唬人,且有效制止了储户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看到假存单,暴露骗局。

 

具体操作中,梁某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经鉴定,梁某、时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梁某、时某、黄某还伪造了大量的存单、余额对账单、银行流水等银行票证,过程中也伪造了工行营业网点公章。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三人均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

 

 

2019年5月21日,时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2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时某等人犯盗窃罪、梁某、时某、黄某等人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起诉被告人梁某犯集资诈骗罪、追加起诉被告人梁丽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31日变更起诉。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对梁某、时某等4人作出一审判决后,43岁的梁某提起上诉。

 

梁某对指控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指控的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多名储户也认为,梁某的行为绕不开作为工行高管的特殊身份,应当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梁某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工行广西分行相关人士认为,在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时某递交了真实的存单、储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作为代理人身份证、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没理由不给取款。

 

"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储户贪图梁某承诺的每个月高息,对梁某过度信任,丧失警惕性,没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问题。如果时某没有真存单、没有密码、没有储户的身份证,绝对取不出钱。如果受害者认为银行有责任,完全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该人士称。

 

 

(南宁分行强调系个人犯罪行为,而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来源:中国证券报)

 

有专业人士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客户的财产,不是银行财产。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赃赔款并无不妥。"

 

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关于我国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关系早在1990年代就有讨论,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下,存款合同一旦建立,存款就不属于存款人而属于银行,也就是说银行没有义务归还原物货币。(有关理论的详细论述,参阅《金融法苑》第三期《存款所有权属于谁?—谈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一文)基于这种认识,国有银行存款应属于国有财产,而储户所拥有的是对银行的提款债权。既然是国有财产,梁某之行为真的因以盗窃罪论处吗?

 

 

 

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五份行政处罚书。

 

罚单显示,工行南宁分行因涉及内控管理不到位,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多个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相关负责人杨世亮对该分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贾增峰对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另外,相关负责人梁建红因严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涉嫌犯罪依法被逮捕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除南宁分行外,工行广西区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辖属机构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罚款50万元。

 

2022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工商银行:持续打好深化金融反腐攻坚战持久战》,披露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在2021年全工行范围内共立案578件,对29人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61人,其中各级"一把手"50人。

 

作为2022年金融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不断进行中,近期银保监会密集召开会议强调反腐败问题。

 

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指出,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推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日,银保监会党委召开全系统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委员、驻会纪检监察组组长、银保监会党委委员李欣然对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会议要求,2022年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以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为契机,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统筹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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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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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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