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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lrich Roth)

2021年10月15日,根据《评估办法》,央行、银保监会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4家城市商业银行。

 

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一共分为五组:

第一组(8家):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第五组:暂无。

(图片来源:见水印)

与此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下称《附加监管规定》)发布,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海外一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甚至倒闭,并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从而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负责研究和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制定危机处置政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BCBS)重点研究 G-SIBs 的识别和评估方法,以及资本附加等监管政策。2011年7月,FSB 和 BCBS 分别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处置》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吸损要求》两份征求意见稿。2011年10月,FSB 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关键特征》报告,对完善的处置机制做出了详细规定。

 

2011年11月,经G20戛纳峰会批准,FSB 发布了 G-SIFIs 监管政策框架,确定了首批29家 G-SIBs 名单,主要分布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中国银行作为中国首家也被纳入其中。

(来源:Policy Measures to Address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根据BCBS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框架。2018年11月,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

 

2020年12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流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评估办法》将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并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一致,每年发布名单。

 

《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具体评估时,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参评银行数据并开展评估最终根据得分将银行分为五组,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中,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2021年4月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此次正式发布的《附加监管规定》一共五章、二十二条规定,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增加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图片来源:见水印)

 

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附加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且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是1%~3.5%,2020年实际执行的附加资本要求范围是1%-2%,相较而言,我国只有对第四组、第五组银行才会有1%及以上的附加资本要求,另外,对于同时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取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这也意味着,我国五组银行之间将以较为平缓的方式进行过渡。

 

另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2021年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所谓“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则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机情景下实施其他恢复和处置措施。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一)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二)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在此之前,虽然已有银行逐步开展推出“生前遗嘱”,但使用率仍然较低。

 

2013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新浪“金麒麟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将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五大原则。

 

2014年1月8日,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恢复及处置计划,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均需披露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用以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12个指标。

 

2014年1月20日,平安银行宣布启动“生前遗嘱”项目,成为国内首家启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此后的“生前遗嘱”推动则大量停留在原保监会发布的规定、办法层面,例如2017年4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订立“生前遗嘱”。

 

直至2021年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生前遗嘱”予以制度化。

 

近年来包商银行、恒丰银行,以及安邦集团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正是在外部介入的情况下得以拥有转圜余地,但是作为独立存在的机构,其必须借由外部势力的方式并不符合机构“独立性”之概念,反而恰恰与“大而不能倒”的理念相符,易有“挟持监管”之嫌疑。“生前遗嘱”正是在于强调机构独立性,要求风险事件下以自救为主,严格限制公共救助。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同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另外,我们认为“生前遗嘱”的概念本身不仅仅适用于保险行业、银行业,尤其是在目前金融业务繁多、复杂性高的情况下,其他机构也可以加强股东或者公司限制的方式,加强自我处置能力,贯穿“自我救助”的理念,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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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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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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