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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时隔三月,网易考拉终于动手

6月22日,海淀法院官网发布信息,受理了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诉中国消费者协会、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雅诗兰黛公司、北京盛拓优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一案,网易考拉要求四被告删除涉案报道、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损失2100万元。

网易考拉认为,1)雅诗兰黛上海公司不具有国家法律认可的鉴定资质,2)雅诗兰黛上海为网易考拉等跨境电商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其所作鉴定报告不仅没有公信力甚至还构成商业诋毁,3)中消协根据这份报告发布不实的报道导致网易考拉名誉受损,存在过错。

此次起诉将网易考拉与中消协之间的纠纷又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在2018年2月7日,即今年3·15前,中消协发布了一份2017年“双十一”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报告指出“网易考拉海购”在双十一期间所售“雅诗兰黛ANR眼部精华霜15ml裝”涉嫌仿冒网易考拉当天发布公告表示,已经第一时间下架了该产品,并积极配合中消协进行下一步调查。一天之后情势反转,网易考拉发出声明表示“该商品采购来源链路清晰可靠,为海外正常在售的正品商品”,并对中消协作为依据的鉴定结果表示质疑,认为中消协选择的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并不具有鉴定该商品的资质,“出具的报告结果是完全错误的,对网易考拉海购及网易考拉海购的用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此,中消协并未作解释,并对媒体表示“所有的信息在7日的报告中已经公布,没有任何改变”。

随后,网易考拉向雅诗兰黛公司发布公开信并发送书面信件,要求其就下属子公司雅诗兰黛上海公司的错误行为进行澄清并公开道歉,但至起诉雅诗兰黛公司未作出回应。

 

中消协十五年前已陷入风波

上一次中消协作为被告还是十五年前,2003年4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广州、深圳等地市场上随机购买抽取的包括联想、方正、清华同方等在内的20个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比较试验。结果发现,有9个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值。试验结果公布后,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其“联营”的超群、柏安、木泽电脑生产企业对中消协提起诉讼认为中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中消协公布的比较试验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中消协被推上法庭的消息传出,在当时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认为,中消协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通过媒体告知消费者绝对是必要的。除政府监管管理职能要加强,协会组织、广大群众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力度。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是博弈还是早有预谋?

本次诉讼则是新一起典型案例,相信其判决将对未来的监督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对于本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电商平台与品牌商之间的博弈尤其是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商,双方对如何发展线上电商,相关商品之间采用何种价格进行销售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博弈其实在历年的电商活动中都隐约可见,只是这次终于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展示在了面前

二是因为品牌商对国内国外市场的差别待遇不论是产品包装、产地功能尤其是定价国内外市场都有较大的差别待遇,这导致国内市场与国外价格之间有价差,这种价差剔除税收等因素外,仍然让消费者和平台感到有空间,这也是这次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中消协与电商平台之间的矛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七大职能,并且新消”给予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在现实中,消协这种NGO组织与各大电商平台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让消协的职能更好的体现,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职能NGO 具有的维权作用极大,消费者保护制度需要NGO来完善,是良好机制,但是过程中NGO也要与新的电商等新零售模式结合,与时俱进

(图片来源:图行天下)

 

纵观境况,NGO身负重任

NGO在各国都起着社会监督的作用,是消费者的第一把保护伞。英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消费者聚焦”(Consumer Focus)曾向英国公平交易局(OFT)对于银行高额外汇手续费不透明一事提出投诉,要求公平交易局介入调查。而在美国,大部分商品都可以无条件退换,如果在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这个NGO组织官网投诉后,商家并未及时处理,甚至进行骚扰、扣款等行为,消费者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法国共有18个国家级消费者组织,主要负责调解,它认为消费者处于天然弱势,与企业诉讼成本太高赢率也小,但基于消协的影响力和舆论压力,调解斡旋的方式往往更能解决问题。在德国,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在接受到消费者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敦促厂家解释或赔偿,甚至将情况上报至政府消费者保护部。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新闻发言人表示,德国保护消费者主要做法在于:健全消费者保护组织使其成系统、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权益的相关立法、不断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为其提供咨询。

同在亚洲的日本也较全面地做到了消费者保护,但有意思的是,日本与中国都更偏向于由政府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消费行为。在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1948年,日本接连发生了妇女消费者运动,1956年至1973年发生了“森永毒奶粉事件”和“假牛肉罐头事件”后,日本在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上门推销模式兴起后,日本制定《消费者契约法》并导入消费者团体起诉制度,随后相继出台《特商法》、《割贩法》以及《制造物责任法》、《住宅品质确保法》,以及针对电商纠纷的《电子契约法》等。

那么,就此次事件,我国NGO应该如何更好的行使职能,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监管不能缺位尤其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此次不仅仅是消协和平台之间的诉讼,这也体现出一个政府监管的问题,只有监管及时,才能在未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平台应当担责如发生相关消费者权益被损害事件,电商平台应当主动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电商平台,尤其是大平台的经济价值,唯有将用户利益至上落实到位,才能在行业竞争中真正脱颖而出,也是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

再次,品牌商尤其是国际品牌,应当及时调整其线上线下渠道国内国外等渠道的策略,因地制宜但也要考虑消费者的长远利益,避免差别待遇,任何品牌只有把用户放在首位,才能真正光彩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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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360篇文章 315天前更新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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