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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日,围绕科创板开板,第一股,芯片、胃镜、独立调查记者、自媒体市场上各种暗流涌动,从笔者角度还是要从法治的层面去考量,果然,今天下午15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发布,保驾护航

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也牵引着众多科创企业、投资者、业界人士的视线。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意见》的发布实施正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科创板这片改革试验田保驾护航。

 

起草背景,指导思想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要围绕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任务,深入调研司法服务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为证券发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经过充分的调研,并在广泛征求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本《意见》。

 

本《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部分,十七条

一是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培养更为专业的审判队伍,现在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纠纷等一审的民事案件在这个《意见》里面规定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

 

《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都作为裁判的依据。民事责任追究是促进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

 

《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以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的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意见》第7条,为保护科技成果,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

 

《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

 

三是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

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意见》第13条、14条、15条、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及有效利用现有证券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解,一站平台

2018年,全国法院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化解了4.1万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结案标的额达到20多亿元。

 

2018年11月,最高法院和证监会经过研究,认为条件已经成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在化解证券纠纷方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与监管部门和有关协会建立解决纠纷的信息化平台,建立立、审、执的证券纠纷的解决机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证券纠纷的机制和平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司法措施。

 

上海高法,意见现行

上海高院高度重视科创板及注册制服务保障工作,于今年2月底组建专项调研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讨修改,最终形成《若干意见》。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共29条,内容涵盖司法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及具体措施等。

 

上海法院将从立案管辖、案件审理、审判指导、诉调对接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金融审判机制。《若干意见》指出,上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涉科创板纠纷案件方面,《若干意见》针对涉科创板刑事、商事、金融、知产、行政、执行等各类纠纷,提前研判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差异表决权安排等改革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作出相应司法安排。《若干意见》显示,上海法院将依法惩治涉科创板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证券交易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切实保障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上市制度。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法院还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投资风险揭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等义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充分运用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准确研判涉科创板纠纷案件态势,为涉科创板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可以看出监管层的决心,我国资本市场第一次针对一个新板,在开板阶段就出具司法解释,并指定专属管辖,这次科创板也让我们感受到司法改革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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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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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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