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与近年来银行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早在2014年的127号文、140号文就对银行存在的同业业务进行整顿,但这并没有堵住套利空间,相反为债市的疯狂提供了助力。终于在今年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影子银行暴露在了阳光之下,一直到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也为《管理办法》的过渡期时间,为银行机构提供了缓解时间。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要点一二
1. 与7月20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新增了私募“投资冷静期”,要求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而公募理财并未作出此规定。
2. 《管理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3. 第十四条第二款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也就是说,《管理办法》适用于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资管部门的理财业务。据报道,理财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已有初稿。
4.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方面,一是《管理办法》延续先前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开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公募理财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向股票市场,打破先前公募理财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公墓基金的局面;二是对于ABN属于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对象,突破在征求意见稿中所述“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5.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降低用户的投资门槛以扩大市场;私募产品的门槛则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7. 原则上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第三十五条所列投资范围,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例外情况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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