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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刚出了审判流程公开新规,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对当事人公开今后案件谁是审判长、谁是公诉人、何时开庭、何日宣判等信息都在网上公开可查了!

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凭法定的身份证件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立案、开庭、审判组织等程序信息以及上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信息。

 

公开的大数据

再看一组惊人的司法大数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截止目前,共有文书总量45426620篇(4542万余篇),访问总量更是高达15382659832次(153亿余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案件3706万余件、被执行人信息5365万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45万余条,

 

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经覆盖全国各级法院,公开庭审82.2万余场,主网站及关联网站总观看量超过59亿次,最高日直播量超过3600场

 

由此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建成运行,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构建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司法公开形成的大数据充分发挥了服务群众诉讼、服务法院管理、服务社会治理的作用。

 

那些应公开?

司法解释第七条列明了,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公开的真正意义

群众知情权得到满足

2013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辖区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了链接,初步实现“一个入口查看全国法院所有在办案件流程信息”。 

 

由于审判流程信息具有内容庞杂、动态多变、时效性强等特点,公开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干意见制定时,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对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与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区分,公开内容也只是原则性地列举了四类。

 

加之缺少全国统一、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流于形式,参与诉讼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容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猜疑、误解,既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体验,也严重损害司法公开政策的严肃性,制约了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整体效果。

 

明确界定应当公开范围

《规定》实施后,当事人不仅可以及时查询收案、立案、庭审、上诉、抗诉、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理期限等程序信息,而且可以查询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实体信息。这意味着从理论上,所有能公开的案件信息,当事人都能够从这个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而言,再也不用“磨破嘴,跑断腿”,哪怕相隔千里,只要轻点键盘即可对自己的案件了如指掌。

将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等于将法官审理案件时的重要程序节点告知当事人。可以说,这一摒弃司法神秘主义的做法,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满足了当事人知情权。同时也能提升司法公信,降低法官工作负荷,是互利共赢的改革举措。

 

完美直击保全信息痛点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已经正式开庭进行实体审理,但立案时受理的财产保全,裁定未出、保全未做,连保全承办人亦未定,当事人无从了解保全信息。即使采取保全措施,有的法院除非当事人询问,法院往往不主动告知保全结果,当事人无从判断在何时申请续封,严重影响法院的后续工作。有些案件因保全、执行标的物在外地,法院委托保全、执行后,案件就石沉大海,当事人无从了解案件被委托到何地法院、进度如何。有的案件已经审结,财产保全也已解除,但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比如房产)的查封却一直不解除。因此,《规定》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的公开,可谓直击“痛点”。

 

电子送达即可到达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应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提高效率、便民利民。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建设电子送达系统,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接收诉讼文书提供便利。对于电子送达,既要防控安全风险,又要强化送达便利,可以采用分级标准。如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送达传票时普通电子签名即可,送达裁判文书应当要有加重的电子签名。应该说在充分研究与借鉴基础上,《规定》明确了网络送达方式及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等要求。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秉承“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改革理念,借力信息化技术,以公开促公正,这对于有效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极有裨益。应该说,即便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机制已相当先进,部分实现对欧美发达国家“弯道超车”。审判流程公开为司法改革前行的路上又锚定了最坚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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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360篇文章 315天前更新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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