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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短信、微博、微信、QQ网聊已成为交流的重要渠道。在最高法出台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其实早在新民诉法中加入“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已将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

案号:一审:(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 二审:(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被告简时抡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肖金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简时抡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2015年7月13日,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应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2015年7月13日21时30分,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2015年7月15日,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庭审中,证人郑建国(被告简时抡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昵称嗳財宥導的微信由被告简时抡使用。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简时抡上诉。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3、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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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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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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