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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0个月 AIC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2017年8月8日,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9月7日。随后在2017年银监会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直至2018年6月29日由银保监予以公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实施。
相较于意见稿,最先注意到的莫过于主体的确定。意见稿将主体定为“实施机构”,《办法》则在第二条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办法》第八条确立AIC应当由在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意见稿则以“主出资人”作为描述方式,并在在第九条对其出资比例作出“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的要求,而《办法》则并未对主要股东作出解释也并未设立作为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的投资比例。
此外,《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明确了AIC可以经营的业务,相较于意见稿更加详细、具体,也更耐人寻味。
AIC与AMC之战?或许不仅如此
AIC的出台已在网络上引起一阵大风,几家纷纷猜测AMC未来“生意要被抢了”。
AMC全称Asset-management Company,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猜测资产投资公司为AIC全称Asset-investment Company。AMC由当时朱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第297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确定,年份为2000年,其在第五条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而到了今天,银保监主席郭树清签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4号令》,时隔十八年,AIC在第十一条则作出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规定。
要说AIC和AMC之间的“竞争”,直观表现还是在业务领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这便是为AIC债转股业务开了个口,如果说AMCer们主攻不良资产,未能成功转股权的债权也是其主要业务之一,AIC无疑和AMC产生了业务交叉。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9月份全国、地方AMC共58家,其不良资产业务悄咪咪地稳步进行着,加之近期金融业如此忙乱,可以说AMCer们眼看着鸭子要煮熟了,被横空出世的AIC给抢了。
如果说这是导火索,真正的矛盾还在其后。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提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业务为主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看得出《办法》的确将AIC债转股业务成为相对重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提出具体的监管政策;
5月24日,券商中国报道央行金融稳定局正在牵头制定金控公司管理办法,民营金控将是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规范和监管的对象;
7月8日晚间,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
又有报道称,央行正牵头开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点,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等五家机构将作为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
忍不住问一句,银行成为主要股东的AIC利用“原则上不应低于”和“50%的比例”却做着券商的业务,与严控金控公司的打法是矛盾还是有意为之呢?
《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办法》则为银保监制定的部门规章,但究竟打起来谁赢谁输?或许没有赢家,或许都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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