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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实际做法不一,出现违规变更追加或者该变不变、该追不追的情况,既不利于有效打击规避执行、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公司无财产,瑕疵股东担责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司法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采取种种手段,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有所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五花八门,有必要增加新的法定情形予以有效规制。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妃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追加天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兴华、陈生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内承担清偿责任。数日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与天妃公司、严兴华、陈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调解书,由严兴华、陈生才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严兴华遂向江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向港龙公司承担了出资不实责任,不应向天妃公司重复承担责任。该案经江阴法院异议审查、无锡中院复议审查后,认定二被执行人严兴华、陈生才的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理应继续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作出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抽逃注册资金的名义承担责任,不得以重复承担责任为由对抗法院执行。

权利不能胡来,应遵循追加法定原则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比较突出,加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财产保全难等客观情况,债权实现的难度进一步加剧。为解决这些实践问题,有观点主张扩大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甚至主张只要第三人依实体法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变更追加其为执行当事人。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审判与执行的基本界限,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将带来司法秩序的混乱。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为此,我们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以期解决变更、追加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变更追加程序中,能否适用保全,法律、司法解释此前并无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予以明确,以防止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此外,《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坚持繁简分流,分别规定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复杂情形,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力求在迅速实现债权与充分程序保障、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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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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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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