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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反腐神剧《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剧中涉及很多金融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高小琴被逮捕前曾在香港给孩子设立的二亿元的信托基金,是否会被判处无效并被追回?

信托财产来源必须合法

国内的信托基金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使其减少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实际上是一个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工具。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指的是家族信托基金,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一个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

在我国,信托基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资金来源合法,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均存在信托法,关于无效信托的规定在这些信托法中均存在且尤以美国信托法中的相应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大陆法系则与此不同,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与地区在这一法系的国家与地区中居于少数;这些为数较少的大陆法系信托法中的每一部均受到英美信托法的深刻影响,但在这些信托法中规定有无效信托者仅2001年《毛里求斯信托法》、1961年《韩国信托法》、1996年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以及2001年中国《信托法》。作为大陆法系信托法之蓝本的1922年《日本信托法》并未规定无效信托,其他大陆法系有关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也未规定无效信托。

为上述四部信托法所分别规定的无效信托共计有:(1)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2)目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托;(3)诈害债权信托;(4)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5)条款不确定以至于不能强制执行的信托;(6)委托人不合格的信托;(7)诉讼信托;(8)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美国信托法将这八种信托中的(1)、(2)、(3)种规定为无效信托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则将其中的(1)、(2)、(7)、(8)种规定为无效信托,其第5条规定:“信托行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1)其目的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者;(2)其目的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3)以进行诉愿或诉讼为主要目的者;(4)以依法不得受让特定财产权之人为该财产权之受益人者。”由于信托行为无效必将导致由其所设立的信托无效,可见该法将具有这四种情形的信托行为规定为无效信托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将由它们所设立的前述四种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信托财产具有自成立始即发生"闭锁效应",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法律特性。如许委托人用资金来源不明的财产设立信托基金,可能出现委托人利用"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功能,来达到既利用信托享有财产利益,又逃避真正财产所有人追究的不法目的。

高小琴入狱,这两亿信托基金受影响吗?

回到剧中,我们都知道,高小琴山水庄园的地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先将原价值60万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千万的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如此所得的获利必然不属于合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由此可见,虽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风险隔离、代际转移和传承、契约化管理等优势,但是其正当性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即使存在个别贪官利用信托制度从事违法活动,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有贪官污吏选择利用信托制度来隔离财产,而否定信托制度的正当性及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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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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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创业邦、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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